发布日期:2020-09-01 14:46:25 标签:“MATIS”商标 浏览次数:645
马可来公司早在1996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取得了“MATIS”商标专用权,自此一直将该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企业经营中。从2012年3月开始,该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大量店铺销售假冒“MATIS”品牌系列化妆品,遂委托律师向淘宝公司投诉,要求其删除淘宝网全部“MATIS”侵权化妆品的产品链接及关闭相关侵权店铺。
淘宝公司一方对马可来公司的投诉函件中反馈的通过购买鉴定为假冒商品的链接信息进行了检查,并作删除处理,其余链接由于马可来公司并未提供判断所投诉商品信息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资料,无法判断产品是否侵权,故暂未处理,2015年1月,淘宝公司短暂关闭了“魅力匙正品”店铺。
马可来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与刘某一并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淘宝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在法院审理中,淘宝公司方表示,其已经对涉案侵权链接进行删除,不应承担责任,其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目前没有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销售商品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刘某有侵权行为,在收到原告起诉后,其积极关闭涉案店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过一系列审理以及对两家公司各执己见的判断之后认为,淘宝公司根据函件对相关投诉商品链接进行了删除,并向马可来公司提供了刘某的相关身份资料,截止到2015年2月,马可来公司均未再向淘宝公司投诉刘某经营的店铺,表明淘宝公司的处理行为已取得了一定效果,其履行审查义务和采取监管措施的方式和程度与马可来公司维权的方式和程度相适应。
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淘宝公司对刘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受理中,未得出最终的结果。
以上淘宝公司的做法,已经在马可来公司提出相关要求后进行实际的履行,之后一段时间内因为其迅速采取措施的方式,马可来公司也没有再提出异议,而淘宝公司主观上没有错误,而在错误形成之后也积极改变,目前被判不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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