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麻”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这件事

发布日期:2021-12-25 15:51:31    标签:“老麻”商标  商标侵权     浏览次数:455

商标在市场中是区分不同企业之间差异的重要因素,一件商标被企业所使用,后面有企业使用近似的商标就会被告知商标侵权。要是去注册的话,还会根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将后面申请的与前面近似的商标驳回。所以企业对于拥有的商标尽可能及时的市场监测发现近似商标并上诉显然也很重要。

 

但是有一种情况商标就算被核准,但是因为商标名称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就不再因为商标而拘束了,甚至不同的企业都可以使用这件商标。眼下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在12月24日开始的“老麻抄手”侵权案中,七家被告当庭表示,自己不存在侵权。


关于“老麻”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这件事

 

法庭上,原告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关某系3203773号“老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等。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了“老麻”商标专用权,多家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另一方面被告方均表示“老麻抄手”是川渝地区特色小吃通用名称,自己并没有侵权,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商标通用名称的存在导致的不同结果,都是核准的商标,普通的名称自按照正式的商标侵权程序发展,但通用名称因为不限于个人使用,显著性也逐渐减弱,所以他人使用也不算侵权。至于具体的结果,还是应该看最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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