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1 15:41:34 标签:商标侵权 浏览次数:1429
一直都是商标权利人告商标侵权人侵权,竟还有商标侵权人将商标权利人给告了,最后还获赔1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和立春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商标侵权人士一家经营多年的天猫店铺,店铺名称为“淘气郎旗舰店”,属于晴景公司,日常销售带“淘气郎”品牌的识字卡片、识字图画、儿童成语书籍、点读笔等。店铺多年的经营期间,晴景公司一直将下图两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的权利人,是于2013年10月开的一家实体店铺,主要卖图书、报刊、服装、玩具等,在2017年和2018年,王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以下“淘气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拿到商标后,王某针对晴景公司的天猫中的二十多种商品分三次发起投诉,认为这些产品都属于商标侵权,但是投诉皆未果,失败之后不气馁,王某反而越挫越勇,在几个月后又再一次打起了投诉,以晴景公司网店内所售商品侵犯其文字商标“淘气郎”为由,分四次针对22个商品发起投诉。


晴景公司不堪其扰,在被多次、大量投诉后,于2018年10月8日,针对王某的该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同年11月9日该申请被受理。
2018年9月30日,晴景公司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催告函,阐明其滥用知识产权投诉,这样进行骚扰的行为,直接对晴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并告诉王某可积极行使诉权,否则晴景公司将提起诉讼以证清白。
然而,王某并没理会晴景公司,继续一意孤行。于是,不堪其扰的晴景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指控王某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晴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综合本案来看,王某恶意抢注商标意图明显,早在王某进行商标注册钱,该两项标识就已经被晴景公司通过多年的经验和反复的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由此可以知道,晴景公司对于该两项标识享有在先的权益。
我国商标法一直遵循的就是在先注册的原则,如果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非常容易被商标局驳回的,当然这类抢注商标的行为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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