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力”商标被侵权,相关企业遭到处罚

发布日期:2021-04-29 15:13:17    标签:“喜力”商标  商标侵权     浏览次数:332

喜力也叫做heineken(Heineken Brouwerijen),而喜力则是其中文名,这是一个世界著名的荷兰啤酒品牌,于1864年杰拉德‧阿德里安‧海尼根于阿姆斯特丹创立。近期,喜力陷入了一件商标侵权的案件。

 

据悉,该案原告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被告为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张某某。原告系第3336156号“喜力”商标、第G1005248号“Heineken”商标、第G1181413号“”商标、第8098276号“”商标、第3310340号“”商标、第G100481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喜力”商标被侵权,相关企业遭到处罚


被告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 DAO XILI”等标识,并标注“荷兰喜力百惠酿酒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

 

被告张某某为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为啤酒包装盒,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的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张某某申请的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极为近似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ZL201830077155.4号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询所知,喜力酿酒(广州)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啤酒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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