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科颜氏”商标,侵权者受到对应惩罚

发布日期:2021-02-08 16:20:18    标签:“科颜氏”商标  商标侵权     浏览次数:699

法国莱雅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DR.CL:LABO在我国化妆品等商品上先后分别注册了“KIEHL’S”“科颜氏”和“LaboLabo”商标。

 

2015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莱雅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某某研发假冒“KIEHL’S”化妆品的原料配方并提供生产原料9,000余公斤,委托被告人鲁某某印制假冒的“KIEHL’S”粘贴商标标识;

 

陆续雇佣被告人张某柱、覃某某、张某宝、谢某等人在其租借的生产窝点,进行灌装、贴标、装盒、打包、收发货后,许某某再将假冒“KIEHL’S”品牌的化妆品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王某再加价销售给他人。

 

假冒“科颜氏”商标,侵权者受到对应惩罚


2017年3月到案发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要求被告人钟某某为其提供假冒的“KIEHL’S”热转印商标标识。钟某某遂委托被告人宁某某印制假冒商标标识30,000个,并将商标标识热转印到空瓶上。钟某某从中获利5,500余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印有“LaboLabo”商标标识的纸盒、空瓶、瓶盖等包装材料,委托被告人黄某某研发生产原料400公斤,并灌装假冒“LaboLabo”化妆品3,000余瓶。被告人张某柱等人受许某某雇佣对假冒“LaboLabo”化妆品进行装盒、打包、收发货等,许某某通过王某和其本人所开淘宝店铺对外进行销售。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柱、张某宝、覃某某、谢某生产、销售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系列化妆品及“LaboLabo”注册商标化妆品的金额4,635,656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生产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的系列化妆品及“LaboLabo”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金额4,635,656元,违法所得641,200元。

 

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系列化妆品及“LaboLabo”注册商标化妆品的金额4,105,259元。被告人鲁某某参与生产假冒“KIEHL’S”注册商标系列化妆品的金额4,153,562元,违法所得77,500元;被告人钟某某、宁某某参与生产假冒“KIEHL’S”注册商标化妆品的金额45万元,违法所得分别为5,500元和14,727元。

 

2018年7月3日,10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查获标有“KIEHL’S”商标的各类化妆品16,202瓶,标有“LaboLabo”商标的化妆品2,618瓶,假冒“KIEHL’S”“LaboLabo”商标标识70,000余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及半成品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鲁某某、张某柱、张某宝、覃某某、谢某、钟某某、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查扣在案的侵权产品、侵权商标及用于犯罪的制假工具、通讯工具等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某、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1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某、鲁某某以及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张某柱、覃某某、张某宝、谢某、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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