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销售假烟案,被告人张某、胡某、谭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对三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2018年,胡某通过微信结识张某,张某通过微信以黄芙蓉王90元一条、硬中华180一条、软中华200一条的价格,向胡某贩售假冒伪劣卷烟。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在张某处购买了约95746.9元假冒伪劣卷烟,张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后胡某以黄芙蓉王130元一条、硬中华220一条、软中华300一条的价格,将假冒伪劣卷烟卖给胡某在安源区、湘东区的朋友。胡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期间,谭某通过胡某得知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的渠道,并通过胡某购买假冒伪劣卷烟,以黄芙蓉王90元一条、硬中华180一条、软中华200一条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给朱某或自己吸食,谭某出售给朱某的假冒伪劣卷烟产品金额约为61810元。谭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期间,张某退赃五万元,胡某退赃五千元,谭某退赃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据三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在我国,申请卷烟、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烟草专卖法明文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因为是国家明令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册商标,因此不只是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还假冒其他烟卷进行销售,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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