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企业名称“汽车之家”被“易车”软件擅自使用,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仿冒行为、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8.3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车之家公司诉称,其为“汽车之家”网站平台以及移动应用软件“汽车之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为汽车之家公司在境内的运营主体。“汽车之家”既是原告企业字号简称,又是网站名称,同时,“汽车之家”及“汽车之家 看车?买车?用车”文字,也已被注册为商标,北京车之家公司为商标权利人。
但在经营期间,北京车之家公司发现,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公司在苹果应用软件商店发布移动应用软件“易车”,名称显示为“易车-专业看车买车的汽车之家”,预览文字描述“易车--专业的汽车选车看车买车购车平台,车友必备的汽车服务之家”。该软件下载之后显示其版权方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公司。
因此北京车之家公司认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公司系移动应用软件“易车”的版权方及运营者,为汽车用户提供汽车报价、车友社区、汽车服务等服务。
汽车之家与易车均为纽交所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相同,均为面向汽车用户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原被告在汽车互联网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而二被告开发及运营的移动应用软件“易车”,在其名称及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汽车之家”字样,引人误解并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可以得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对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商标侵权的范畴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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