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法院对9起涉疫类刑事案件进行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以及1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北京康佰馨大药房销售假口罩涉案主犯李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
经过法律的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李东系主犯,李俞章、罗涵毅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涵毅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在“3M”商标之下使用伪劣的商品进行销售,已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再加上在特殊时期进行这一系列的行动,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得原商标注册人受到声誉以及经济的受损。另外结合其在这件假冒“3M”商标售卖中取得的利益,法院对于其的判决综合上属实合理。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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