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23 14:10:59 标签:商标异议 浏览次数:681
商标异议的定义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那向商标局提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异议理由有以下两方面:
2013年《商标法》明确限定了异议理由的范围,并首次将异议理由分为两类:
一是相对理由,是指商标可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和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二是绝对理由,是指商标可能违反本法中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条款。包括第十条(商标禁用标志)、第十一条(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和第十二条(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如果当事人以上述范围之外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也就说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的异议申请是不会被商标局受理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和大家讲解了当向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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