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为“格力色界”商标发起诉讼,最终赢回商标

发布日期:2020-10-19 16:06:05    标签:“格力色界”商标  商标纠纷     浏览次数:363

工商信息显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0月12日新增裁判文书,文书标题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查了资料才知道,原来格力公司曾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申请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国际分类为第9类科学仪器,随后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当时申请将“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人许某认为,该商标与他早先注册的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格力为“格力色界”商标发起诉讼,最终赢回商标


可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许某在先商标权,格力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在明知许某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缺乏诚信,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许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格力公司不服判决,于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告格力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据公告显示,格力电器称,诉争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色界”是汉语中的固定词汇,并非第三人(许昌民)所独创,且许昌民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名下的“色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格力电器还强调,经过原告的查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多件“**色界”结构的商标与本案诉争商标、引证商标共存注册,本案诉争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

 

格力公司终究还是护住了“格力色界”商标,而他们推出的手机因为这次的事情一定也会引起大众的关注,这可谓是赢回了商标也挣得了关注,实在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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