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才”商标暌别8年,最终归属究竟是?

发布日期:2020-09-25 15:19:04    标签:“小天才”商标  商标纠纷     浏览次数:1442

相信之前有段时间,电视上面经常会出现小天才电话手表的广告,因为其内容独特新颖,使之看久了甚至依稀还能记住广告词。小天才电话手表是为了满足孩子需求,专为5-12岁的孩子量身打造,集打电话、定位、微聊、交友等功能于一体的儿童智能手表。

 

现在虽然已经有智能手机的出现以及发展,但是因为儿童的年龄小,随身携带手机多有不便,自然小天才儿童手表就是家长最好的选择,一方面不会使孩子陷入智能手机,另一方面还可以随时联系到孩子确保安全。

 

但其实“小天才”商标已经经过了八年,这八年间两家企业一直在为该商标产生纠纷。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构成对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下称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

 

“小天才”商标暌别8年,最终归属究竟是?


诉争商标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第7833117号及第8956371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小天才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主营电话手表、家教机、儿童平板等商品。在2011年的时候推出“小天才”早教机产品,同年,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用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生装置等第9类商品上,并于2012年9月份通过初审公告。

 

2012年10月份,读书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异议,读书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用在第9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遂商标局在13年驳回了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虽说双方纠葛暂告段落,但小天才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出的对“小天才”商标享有在先专用权的主张,引起了读书郎公司的不满。

 

在诉争商标的注册公告发布第三天,读书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天才公司主张的基础商标从未在诉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过,其无权在诉争商品上主张在先权;同时,读书郎公司称小天才公司觊觎其“小天才”商标已久,诉争商标是以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小天才公司辩称,其受让取得的基础商标在先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在第9类商品上对“小天才”商标享有在先专用权。且小天才及相关产品已为消费者熟知,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与他人在先权利不存在冲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不会将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误认为读书郎公司提供或生产。

 

“小天才”商标暌别8年,最终归属究竟是?


在2017年,原商标局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构成近似,但小天才公司注册在先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知名度与唯一对应关系。故不会误导消费者混淆,最终原商标局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裁定,读书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小天才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持异议,但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天才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晚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或无法证明基础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或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基础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均来自小天才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天才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其他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便当然能够与他人已经注册的近似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仍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  

 

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基础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其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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