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螺蛳粉之争,状告侄子一案终审

发布日期:2020-06-19 14:58:14    标签:“爱民”螺蛳粉     浏览次数:667

一股脚臭味的螺蛳粉近年来可是深得人民的喜爱,即使是吃完一次,味道在家里要散好几天,也依旧无法抵挡人民对其的喜爱。这不近日就有关于螺蛳粉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下面就让立春网小编为您整理:

这事儿得说起黄爱民的螺蛳粉,据悉,黄爱民是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但是在去年3月,却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全部都告上法庭。


“爱民”螺蛳粉之争,状告侄子一案终审


开了这么多店,黄爱民总归是授权了吧,不,没有,黄爱民俗称,自己没有授权,而且何某也在明知没有得到自己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岳母梁某一起成立柳州爱民公司和广西爱民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这些加盟店除了柳州市以外,还分布在南宁,玉林,贵港等多个城市。

综上,黄爱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费用,

黄爱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立即停止侵犯黄爱民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上述五方共同赔偿黄爱民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爱民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爱民的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梁某等被告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民受螺蛳粉店在其门头招牌、“美团”网页宣传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对黄爱民要求这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黄爱民向自治区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整体比对来看,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以文字的形式表现,而涉案注册商标“爱民”是类似印章造型的图形,二者在整体视觉上有很大的差别。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中“螺蛳粉”三字是广西柳州地方特色小吃的名称,不具有识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其主要部分是“爱民”二字。通过对主要部分的比对,虽然两者“爱民”读音相同,但是字形不同,前者“爱民”二字还与图形组合使用,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综上法院认为,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文字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不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民受螺蛳粉店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黄爱民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商标中其实最为重要的就是其显著性,“爱民”二字本身可以理解为关爱百姓,是一个非常普通的词语,显著性不强,虽然经过商标注册并不断的经营已经成为了知名商标,在当地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黄爱民终究没有提供关于两家螺蛳粉店文字的不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法院最后驳回了诉讼。以上“爱民”螺蛳粉之争,状告侄子一案终审一文的全部内容都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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