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再写“胡八一”,无权再用“鬼吹灯”,申请商标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5-05 14:48:48    标签:“鬼吹灯”商标     浏览次数:557

 

今年4月以来,小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频繁出现在各地法院公开的典型案例或迎来宣判,下面和名品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案件的起因。

让鬼吹灯屡陷入纠纷的源自2007年的一张协议。据悉,2005年12月,张牧野以“天下霸唱”为笔名创作了《鬼吹灯I》,并首次在“天涯论坛”发表,小说讲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杨的系列探险盗墓故事。之后,《鬼吹灯I》的剩余章节及Ⅱ都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

据调查,一般作者在在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有时会将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转让给一些公司,让公司负责该作品的一些宣传推广工作,并对涉及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人做,自己则可以专心于创作,这样也更为轻松。

张牧野也不例外。2007年1月,张牧野与玄霆公司就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即《鬼吹灯I》)及《鬼吹灯Ⅱ》分别签署《协议书》,将上述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该公司。


有权再写“胡八一”,无权再用“鬼吹灯”,申请商标被驳回


尤其是协议中的两条约定,直接导致了日后法院审判的关键。第3.1条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张牧野作为玄霆公司的专属作者将协议作品著作权中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及电子出版权、图书传版权、作品改编权利等)。第4.2.5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张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简而言之,在上面这份《协议书》的约束下,张牧野曾多次被玄霆公司起诉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但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构成表达本身;而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也就是说,张牧野在其创作的小说中使用《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如主人公“胡八一”等,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在未经玄霆公司许可下,张牧野无权使用“鬼吹灯”标识。

作为张牧野时所投资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2018年10月就想申请“鬼吹灯”商标来曲线救国,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原因是“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权再写“胡八一”,无权再用“鬼吹灯”,申请商标被驳回。以上全部新闻由立春商标转让网为您整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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