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公司是否侵权“乐考网”而使公众误认混淆?

发布日期:2020-01-06 10:31:58    标签:商标侵权案     浏览次数:647


  “乐考网”你们知道是什么吗?对自我提升有要求的人大概有了解过,作为技能、准入和职称培训的领导者,乐考网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帮助每一位学员快速通过考试,专注于提供财务、会计、建筑、医学、教育背景、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在线考试和培训。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立春商标转让网!

  

  点趣公司拥有第15943066号“乐考网”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认为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点趣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乐考公司是否侵权“乐考网”而使公众误认混淆?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趣公司)起诉被告昌乐乐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考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乐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点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第15943066号“乐考网”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其从事的教育类服务进行推广和宣传,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乐考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乐考”企业字号属在先合法取得,其在公司名称、被诉网站及被诉微博中使用“乐考”字样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双方的经营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不存在侵犯点趣公司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微梦公司辩称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服务内容以及相关受众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类似服务。点趣公司在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乐考网”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使用的“乐考教育”“乐考网络”“乐考论坛”等标识的主体及具有显著认读功能的部分为“乐考”文字,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相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标识与涉案标识在整体识别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点趣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点趣公司主张乐考公司将“乐考”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攀附“乐考网”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在确定商标的构成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商标整体或者主要部分存在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并考虑并比较汉字的字体、发音和意义,或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在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商标的视觉差异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被起诉的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困惑,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的合法权益,对本案涉及的商标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攀附品牌的主观恶意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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