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可以带地名吗?

发布日期:2023-05-05 14:48:17    浏览次数:146

很多用户不知道商标申请是否可以带来商标,也不知道商标申请是否可以添加地名。让我们详细解释一下上述问题。


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根据《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其中,地名包括全名、简称、外语名称和一般中文翻译。因此,只有当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时,才能作为商标申请。


然而,你也可能注意到,我们周围有一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著名的外国地名商标。发生了什么事?这与中国《商标法》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申请的补充规定有关。根据规定,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已注册的应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例如,“凤凰”除了具有区域名称的含义外,还具有传说中“鸟之王”的内涵,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另一个例子是,“景德镇”不能成为商标申请,但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陶器”的一部分,它可以被批准注册。另一个例子是,天津制造的“北京品牌”电视已经使用了地名商标,因此允许它继续有效地应用,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和已经注册和应用的地名商标外,现在与人们最密切相关的是,地名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存在问题。在我国《商标法》中,专门制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


根据规定,该商标含有产品的地理标志,该商品不来自该标志标志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已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其中,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一商品来自某一地区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的标志。


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包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否可以批准注册,主要是根据其是否包含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的真实性进行实际审查。以集体商标为例,如果申请是指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则需要同时符合《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商标申请的有关规定,两者都是审查的目标。申请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只需符合集体商标申请的有关规定,不考虑是否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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