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就有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2-05-17 14:43:17    标签:商标  商标知识     浏览次数:1027

  知识产权在现代并不陌生,而且随着时代发展市场需要,大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其实,不仅仅是在现在,我国古时候就有知识产权了,嘿嘿~ 是不是很惊讶!


  昔日,某知名男演员首家开业的火锅店,在开业第一天就被别家同行指出其装修风格与自己家高度相似,甚至拿自己家拍摄的实景照片用于品牌宣传的新闻。这其间绕不开的话题就是“抄袭”,在现在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共识并接受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被打上“抄袭”的标签多少会对其个人声誉及价值产生多多少少的负面影响。


中国古代就有知识产权?


  其实知识产权不止是在现代社会才有的产物哦,回望中国几千年历史,知识产权思想在古代中国就已有萌芽,只是受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未形成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古代集中的王权不认可私人创造的独占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什么都是国君的,但这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行为不存在,也许其所体现的保护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但是不能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较为片面罢了。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吧。


  知识私有观念的兴起与早期著作权关系的产生


  早在西周以前,包括著述在内的一切文化活动都由王官垄断,连私人性质的著述活动都不存在,当然就不可能存在知识私有观念。但春秋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周平王东迁洛邑后,王室式微,史官大量流向诸侯国。春秋中晚期,随着诸侯国权力重心的下移,史官又开始流入卿大夫家,出现了所谓“天子失官,学在四夷”的局面。学术活动下移民间,私人著述与藏书活动开始出现。


  先秦和汉代时期流行着图书不署名的风气,司马相如作《子虚赋》,与他同时代的汉武帝发出“恨不得与此人同时”的感慨,就是因为作品不署名的缘故。不过,先秦子书为表明学派身份和立场,常以学派领袖“某子”为书名,如《老子》《墨子》《韩非子》等,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知识权属的申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书名与作者名逐渐剥离,且有了著述方式的区分。唐宋时期随着雕版印刷术的发明和普及,作者署名形式及著述方式已五花八门,发展出单独题署、分列题署和组合题署等多种形式。这个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从粗疏到规范的过程,标志着作者姓名标记权利意识的觉醒,预示着知识私有观念的逐步形成。


  著作权关系的产生也伴随着署名而来。于是便产生了创作环节中出现的代笔、作伪和剽窃现象;传播环节的佣书、盗印以及利用环节的编述、抄纂现象。


  有法可依的印刷出版和著作保护


  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春秋战国以来的古典文献大都有作者的署名,一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姓名作为名称,剽窃抄袭者会受到社会谴责。这说明我国古代文人已意识到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朦胧的著作权利意识。当然,这种权利意识是很粗朴的,基本上没有财产权的内容。


  我国古代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凭借口述、手抄方式传播,著作很难成为商品。随着雕版印刷术、活字印刷术的出现,著作物得以广泛流传,出版商获取到利益。这些商人为了制止他人冒名盗印,开始寻求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关于保护出版权的记载。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按照这个条文形式出版的书籍,就是“假货”“盗版”。这是打假的第一步,有了明确的法规,那么打假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赖的条文,同时从道义层面上,就固定住了造假者。南宋咸淳年间,两浙为保护《方舆胜览》等四部书的权益而专发榜文。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这是官府刻书之始,可谓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售为目的大规模印制图书的“出版社”。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刻印这本书,从而保护国子监对《九经》出版的专有权,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这些均可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萌芽。


  从宋代以后,我国古代依靠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权益,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复制权”的例子很多。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未曾被成文法的全面著作权保护所代替,即没有建立过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古代捍卫知识产权第一人


  谈国人的维权史,不能不提李渔。作为明末清初誉满天下的大才子,李渔集文学家、戏剧家、戏剧理论家、美学家等诸多桂冠于一身。他以笔耕谋生,著述颇丰,作品雅俗共赏,饶有情趣。其作品经常是一经印刷,便被抢购一空,尤其是他的《笠翁十种曲》,被清初戏剧界公认为“本朝第一”,在社会各阶层广为流传。


  然而,高超的艺术成就和火爆的销售市场,并未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益,反而使他的生活陷入窘迫。而这一切都是不法书商的盗版造假行为所致。


  随着小说集《十二楼》等作品的问世,李渔成为声名鹊起的当红作家。与此同时,很多地方的不法书商为攫取经济利益,也千方百计地盗版翻印他的作品。盗版伪造李渔作品,成为当时出版界畸形繁荣的文化现象,严重侵害了他的知识产权、收入和名誉。


  隐忍良久的李渔实在忍无可忍,决定维权。为方便交涉,他于1662年举家迁往侵权书商最多的南京,在那里先后经营了“翼圣堂”“芥子园”书店,自著、自印、自销自己的新作,不再委托书商印刷。


  他给每本书都印上自己精心设计雕刻的“芥子园”印章商标,该商标迅速走红,成为李渔正版新作的标记,初步遏制了盗版态势。他还在新书醒目位置,题写维权宣言。1671年,他在新出版的《闲情偶寄》中,严词警告不法书商。他说此书乃本人自著自售,以代笔耕,严禁盗版翻印,如果仍有人“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就是“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将坚决与之对簿公堂,并表达了对侵权书商的谴责和坚定维权的决心:“至于倚富恃强,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六合以内不知凡几,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


  日渐成熟的商标独有和风雨飘摇的专利保护


  在自然经济初期,即使有的产品上加了一些铭文、年号,也只是起到表示私有权、装饰或纪念的作用。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出现和发展,有些标记起到了区别产品生产者的作用。这种只具有区别生产者的单一属性,不具有宣传产品和提供质量保证功能的标记,虽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的商标,但可以说是现代商标的雏形。


  据先秦《韩非子》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发展,为我国古代商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汉、唐时期,商品上使用标记也较为普遍。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最早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了图文并茂的“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商标,印制“白兔儿”商标的铜版现陈列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自鸦片战争开始,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出现了许多洋货和洋商标。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出现了许多商标,近代中国随之开始形成商标法制。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而与商标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便是在社会动荡中艰难成长的专利保护。尽管古人对专利这一意识从战国时期发源,但直到民国时期,我国才出现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


  据《韩非子》记载,古代有一个世代以洗染为业的家族研制了一种“不龟手之药”。一个谋士以千金巨资买走了药方,后来配制给本国将士使用,打败了强敌,该谋士也封官晋爵。从此故事可知,远在战国时期,中国人对知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有认识,把它当作特殊财产加以利用,但当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


  最早提出专利这个想法的,是太平天国运动首领洪秀全的堂弟洪仁轩。19世纪中叶,洪仁轩在他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早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这,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不过因为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这些制度最终没有推行起来。


  具体专利形式的出现则是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这是较有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钦赐”专利,比西欧国家的类似进程迟了300多年。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


  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98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里的专利权实质上是专营权,与现行专利权的含义是不同的。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和戊戌变法的失败,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


  1912年1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在法律上看,已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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