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商标也被人抢注?最终结果不言而喻

发布日期:2021-08-23 17:04:12    标签:“国资委”商标  商标抢注     浏览次数:401

眼下的市场对于商标的注册似乎都只注重了其能否对消费者构成影响而忘记了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有些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就意味着尽管去商标局注册了也不会得到其核准,对于这样的无用功,企业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并好好注册商标。

 

据悉,2020年6月8日,有企业申请注册了一件“国资委”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5类广告销售,后面不用问结果,这件商标一定被驳回。所以按照路线发展,后面就是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而近日,国知局下发了商标评审文书。


“国资委”商标也被人抢注?最终结果不言而喻

 

商标评审文书大致内容是,国知局认为,申请人将“国资委”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这样的结果其实是在预料之内,众所周知,国资委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以,申请人申请注册“国资委”作为商标,无论是在什么类别,对于社会以及市场来说,这都是不合适的。

 

放眼之前有注册过“国”字商标的相关企业,有哪一家是顺利注册下来的,获得核准都已经很困难了,何况是简单地获得核准。

 

所以根据这一事例,我们能够很明显地知道,商标中带有“国”的名称,应该是要先看看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是不是这件商标都有符合,主要集中在:看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考虑商标是否涉及商标法所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

 

此外,摘录至《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所以就商标注册而言,全都要按照商标法以及与商标相贴切的法律,都要好好斟酌其相关的规定是否有企业是遵守到的,如果其中的一种元素或者是整体不符合,就要进行修改或者换一件商标注册,这都比直接进行注册再被驳回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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