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人”陷入商标纠纷,后获得相关赔偿

发布日期:2021-07-22 17:09:26    标签:“小黄人”商标  商标纠纷     浏览次数:321

小黄人这样的经典IP,经过制作成这么多的动漫以及电影,已经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对其有一个理解。所以在很多时候,将一些物品与小黄人联系起来,可能会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这也就是下面这件商标纠纷的由来,这纠纷会以什么样的结果结束呢?

 

2015年,尤尼维瑟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8类获得“小黄人”“DESPICABLEME”等商标的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授权环球影画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其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授权包括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黄人》)电影系列。


“小黄人”陷入商标纠纷,后获得相关赔偿

 

汪昊天在拼多多注册“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销售多种涉及小黄人相关的玩具,通过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后,统计其总销售金额为:1,268,369.61元。

 

同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大量侵权玩具,并采取扣押措施,现场电脑显示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执法地址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且汪昊天为风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

 

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系玩具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将上述标识与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字母的排列方式虽略有不同,但字母组成相同,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DESPICABLEME”,为电影《神偷奶爸》(《卑鄙的我》)的英文名称。

 

经比对,两者主要识别部分的字母组成、含义、读音均相同,在字形上相近似,鉴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以普通的注意程度易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第11782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上诉人所称其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上诉人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字样,是用于商业目的,其主要作用是方便消费者能搜索到该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增加交易机会,其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上诉人对“小黄人”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从已查明情况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可见上诉人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被上诉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的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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