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创立的年份很久远,至今为止已经有八十九年的历史了。人们对于乐高的喜爱,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于乐高的玩具都十分感兴趣,而其商标自然也就被很多人所记住了。这是由很早之前的丹麦语而来,因为简单突出,所以容易记忆。
不过就一家企业而言,显然一件商标是不能满足的,更何况是受到很多人关注的企业,就算是保护的防御商标,怎么样也要多多少少进行注册。
近期,乐高集团也确实这么做了,不过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是有点独特,是一种很少见注册的立体商标。据悉,乐高集团将申请号为第34022807号的立体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积木”等商品上。
不过注册立体商标好像不是那么顺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随后乐高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并指出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使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通过大量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以就还是没有成功注册立体商标,说来也是,毕竟注册立体商标的人比较少,风险又这么大,很难判断其近似性以及显著性,对审查员来说也是一项难题,所以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可真是符合那句老话,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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