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有些研究的人见到劳斯莱斯一定非常熟悉,这是一个英国豪华汽车品牌,是欧美汽车的主要代表之一,当然这也是汽车王国雍容高贵的唯一标志。但是近期市场中出现了与其读音相同相似的商标,但是其经营内容确实完全不同。
据悉,国内一家经营“钢板;钢管;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的公司,与劳斯莱斯商标近似,其实早在2016年8月,劳斯莱斯公司就发现一件名为永康市铁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了一枚名为“劳狮莱狮”的商标,国际分类为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等。
劳斯莱斯认为该商标与其商标近似,向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申请。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劳狮莱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遂对劳斯莱斯公司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成立。
随后,劳斯莱斯公布不服,向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劳狮莱狮”商标与“劳斯莱斯”商标,二者发音近似,且均含有“劳”“莱”两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之处。
鉴于后者商标一在汽车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铁王工贸公司对此应系知晓,其本应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进行合理的避让,却有意向引证商标靠拢,其具有摹仿劳斯莱斯公司知名商标的意图,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
且“劳狮莱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钢管;金属门”等商品与“劳斯莱斯”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虽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存在交叉的消费群体,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联系,从而可能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即使部分公众能够认识到诉争商标与劳斯莱斯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并无关系,此种联想亦会破坏引证商标一与劳斯莱斯公司之间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致使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到最后,还是以劳斯莱斯胜诉为最后的结局。其实这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若是有企业要去“碰瓷”,其实被起诉的几率还是挺大的,而且后面也不一定就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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