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通告称,自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据悉,2021年2月19日,央视公布了2020年6月中印边境有关冲突细节,4名解放军牺牲,其中一名00后解放军战士陈祥榕在他的日记中写下了“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战斗口号受到舆论关注,质朴的文字表达了他守护边疆深切、纯真的爱国情怀。当天,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然而,有多个商家从2月20日起将“清澈的爱”申请商标,引发舆论关切。这17件“清澈的爱”商标的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第10、20、25、29、30、31、32、33、35等多个类别上,包括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分别为5个商家、3名个人申请。
在17件“清澈的爱”相关申请商标中,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共申请6件“清澈的爱”商标,涉及食品食、啤酒饮料、广告销售、饲料种籽等类别。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如有疑问
请联系客服许多创业者常常混淆商标、品牌与LOGO的概念,认为它们是可以互换的。然而,这种误...
在美食的广阔天地里,面条作为一道经典主食,深受大众喜爱。无论是热气腾腾的汤面,还...
在商业世界的激烈竞争中,商标犹如企业的独特名片,承载着超越其物理形态的非凡价值。...
辛苦筹备的商标注册申请却等来失败通知,这无疑给企业和创业者泼了一盆冷水。但商标注...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个人创业者打造品牌的关键要素。越来越多个人意识到商...
在商业竞争的舞台上,商标如同企业的独特名片,承载着品牌的核心价值。然而,获取这张...
快速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