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说过“轻松筹”商标纠纷案件,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以轻松筹公司侵犯其商标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
2019年7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在第38类、第42类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万元。被告轻松筹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现在二审结果已出,在二审中法院推翻了此前的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何同样的案件,一审二审的结果会是如此不同呢?据有效信息,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2月提交4件“轻松筹”商标(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和第36类上。
上海某公司(原告)认为:轻松筹公司(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公众号及APP上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和第38类“信息传送”服务,因为考虑到上述的行为会造成公众混淆,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2020年12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轻松筹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客观要素上构成近似标识,但二者使用在不同服务类别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被告轻松筹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APP三个平台使用“轻松筹”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第35类“轻松筹”注册商标的侵犯。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这样二审的判决使得轻松筹公司赢得了胜利,可以继续使用“轻松筹”商标,这对轻松筹公司来说是最好的结果,毕竟商标改名之后原先在商标上的荣誉也会消失或者被他人窃取,所以将案件持续到最后最终胜利是企业的一大幸事。
这件案例也告诉了许多企业,商标遇到纠纷不用怕,只要认定自己没有做什么错的事,就要坚定自己的商标并且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到其他企业的污蔑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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