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结果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以及涉及“乔丹”的商标。不过由于其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因此这部分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
同时,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而对于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虽然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除此之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这场历经八年长跑的商标侵权案终于暂告一段落。据了解,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当年十月底,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诉讼,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并申请注销其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不过,据财经网(博客,微博)报道,当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决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乔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被驳回后,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直至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认定乔丹体育损害了美国NBA前球员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据乔丹体育后续发布的声明表示,由于“五年期限”条件的存在,乔丹体育的78个商标中,迈克尔·乔丹只胜诉4个,乔丹体育胜诉74个。也就是说,除了“乔丹+图形”的组合商标不能继续使用外,乔丹体育其他核心资产并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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