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转让的无效行为是哪些?为您整理如下:

发布日期:2020-06-01 15:43:25    标签:商标转让     浏览次数:435

 

商标转让可以在短时间获得一个商标,能够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不过虽然时间比较快,但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比如因各种原因被商标局驳回申请,那么此次转让就失败,商标权还是归原持有人所有。接下来为你介绍商标转让的无效行为具体包含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标转让的无效行为具体包含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该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是这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是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是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们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的时候,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们的利益,避免混淆与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是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是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该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们造成混淆和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应该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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