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显示该商标被其他权利人继受,那么在后申请的企业可以获准近似商标吗?最近有公司就进行了这波操作,现在和立春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本次案情的图形涉及如下:
2018年5月24日,北京优帆科技(优帆公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以上诉争图形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产品商标。经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发现其与上图1和图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诉争商标的申请。
优帆公司俗称,该商标是其公司独创的,通过自己的宣传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与两件引证商标存在显著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除此外,该两件引证商标的持有人也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再使用的可能性也很少了,且自己公司已经在2018年11月18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的申请。因不服上述结果,提出复审申请的。
2019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目前两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对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两件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并未注销,并非无主商标,均为在先的有效注册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仅以两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吊销为由,即认定其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但是,两件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予以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为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撤销涉案驳回复审决定,其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于以上的案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商标权撤销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的,不宜仅据此对诉争商标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当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注销后,在先权利障碍才有可能被视为消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都会忘记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以至于企业长期处于吊销的状态。这边立春网建议企业,如果在商标的申请过程中,发现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还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可以在提交的同时以3年不适用为由对在先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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