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奥黛丽赫本因电影《罗马假日》获得奥斯卡最佳女主角奖。晚年,他致力于慈善事业,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亲善大使的代表。他于1992年获得总统自由勋章,1993年获得人道主义事务学院奖。1993年1月20日,他死于癌症,享年63岁。1999年,她被美国电影协会评为一个世纪以来第三大女演员。
此后,由她的两儿子(同母异父),双方共同签署了奥黛丽 赫本的《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双方就有关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的姓名有关的权利均为共同管理及分配,卢卡多蒂同意西恩赫本费勒代理其相关权利。
四件冲突商标
分别是指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的第17542482号“赫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的第17542805A号“奥黛丽?赫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耳环、珠宝首饰、人造珠宝的第17934400号“奥黛丽?赫本珠宝”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香烟盒、香烟、吸烟用打火机的第17934577号“赫本”商标。
第17542482号9类太阳镜“赫本”商标
第17542805A号“奥黛丽 赫本”商标
商标案件发展
卢卡 多蒂以西恩 赫本 费勒未经其同意注册该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西恩 赫本 费勒于2018年3月28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均为奥黛丽?赫本的儿子,彼此为兄弟关系(同母异父)。
并且2004年兄弟二人签订了《安排与最终分配协议书》,约定平等享有、共同管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肖像以及其他类似权利,并且申请人曾代为处理原异议人的上述权利。
由此可知,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与其共同享具有对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姓名、肖像相关的权利,加之亦曾代为为原异议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与原异议人的协议内容,恶意明显,已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其中有关奥黛丽赫本的商标,现已可查询到的大概有570件 !
奥黛丽赫本
赫本
商标无形价值
一个商标的价值不能准确估计,但随着品牌意识的提高,它会增值。市场越大,使用频率越高,商标的价值就越大。一个好商标的无形价值是非常可观的。即使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只要它们得到良好的管理和发展,商标的最终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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