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分其他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和商品的最佳标志,具有明显的识别功能。但是很多人会混淆企业名称,那么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1.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禁止商标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经核准注册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在其他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未经授权和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申请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品牌名称是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置的部分。它具有区别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的鲜明特点,体现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使用该所有权,也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禁止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同一行业的企业使用该所有权。
2.注册商标的名称权和专用权是平等的、独立的。
当两个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优先权保护原则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名称权的原则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应当予以认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构成商标。本解释为商标持有者行使商标禁令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商标名称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由于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因此商标禁止权受到限制。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注册为商标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得以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名称进行注册,也不得禁止他人正确使用该名称。商标权人只有在他人不正当地使用或者在消费者心目中固守原商标的影响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者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名称。换言之,只有当企业实体、品牌名称和商标分别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混淆时,消费者才有必要禁止使用品牌名称。如果消费者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商标名称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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