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类灯具空调转让

发布日期:2019-04-26 11:32:17    标签:名品商标     浏览次数:741

第11类灯具空调主要是指能够实现照明、加热、冷藏等功能的装置。主要群组包括:


第11类灯具空调转让

第11类灯具空调转让 


1101-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喷焊灯

1103-汽灯,油灯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水暖管件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核能反应设备


第11类灯具空调商标转让方式:


1.转让双方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受让方支付定金并提供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


2.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公司资料之后,办理商标公证,并签订转让过户所需要的文件。


3.公证结束后,转让方将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公证书交给受让方,受让方确认后结清余款。


4.转让方收到款项之后将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书原件等文件送至受让方,并上报国家商标局。


5.商标局将向转让双方下发《受理通知书》,过后将下发该商标的转让核准证明,商标转让合同生效,转让完成,商标专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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