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力鞋业创建于1927年,“回力”商标注册于1935年,其在1997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誉为国货之光的企业,似乎也存在着一些商标纠纷,其原委究竟是怎样的,到底是有错在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该案中,原告李某申请注册了第14466723号“回力”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第三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201817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第62706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第10705820号“回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宣告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原告李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商标侵权以及商标抢注在社会中已经十分常见,不过作为已经是驰名商标的企业,其实进行跨类别保护的情况,在商标纠纷中会有一定的优势,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商标都是要向驰名商标发展的,这样才能稳固企业在市场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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