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鸡王”商标注册遭驳回,个中原因有几何?

发布日期:2020-01-15 11:13:17    标签:窑鸡王商标     浏览次数:2253


  “窑鸡王”是一家连锁卖窑鸡的餐饮店,网上的评论都说鸡肉特别嫩,有香料味,不过鸡肉配上辣椒粉再配上米饭,肥瘦适中特别解腻。在菜品方面,“窑鸡王”公司是做好把控的了,但是在品牌保护方面似乎还差了一点。

  

  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窑鸡王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注册第24936164号“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原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窑鸡王”商标注册遭驳回,个中原因有几何?

  

“窑鸡王”商标注册遭驳回,个中原因有几何?

  

  窑鸡王公司不服原商标局做出的商标驳回通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宣告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窑鸡王公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其左侧是变形的“窑”字,中间是“窑雞王”三字,右侧是“民间美味”及图,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其主要识别部分是“窑雞王”。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故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结合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裁定,驳回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窑鸡王”商标注册遭驳回,个中原因有几何?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明确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得拒绝注册或是使之无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欺骗性作为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

  

  实践中有好几种欺骗的情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商标使用中夸大宣传,形成欺骗性的引导。例如,使用“best”作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错误;另一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性产生错误。例如,在油漆上使用“玉釉”,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特性,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含有釉玉等优质原料,从而诱导和欺骗相关公众的认知和消费。

  

  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当考虑商标本身的流向是否与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我们应该以相关公众或普通公众为主体,判断商标是否已经通过公示和使用,足以克服注册障碍。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立春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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