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商标异议的含义呢?

发布日期:2019-06-11 09:33:14    标签:商标变更  商标撤三  商标许可     浏览次数:679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那么,怎么界定商标异议的含义呢?


怎么界定商标异议的含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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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中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2)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相一致,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任何一条或一款,异议便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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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须写明被异议人的商标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陈述异议理由等。同时,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4)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载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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